全场鸦雀无声。
所有人都知道商业欺诈和质量问题的区别,一旦坐实,结果天差地别。
所有人都看向了哈维.米勒的方向,想知道他们会如何辩解。
哈维.米勒就坐在那里,似乎在想着如何反击,但所有证据都摆向了对他们不利的一方面。
审判长看了一下材料,然后开口:“被告对原告的指控有何辩解?”
“尊敬的审判长,三桑电子承认在问题处理上存在不当之处。
但商业欺诈的指控过于严重。”
他努力稳住心态,不能走进对方的圈套里。
“对方工程师所谓的没有及时通知水果,是因为当时还在排查问题原因,不确定是产品缺陷还是使用环境导致。
在没有明确的结论之前暂停供货会导致更大的商业损失。
三桑的做法是商业决策,不是故意欺诈。”
?你们的内部报告里给你写的清清楚楚,确认与E1材料老化特性有关。
这就是你们的不确定。”
“诽谤,这是严重的诽谤。请原告尊重事实逻辑,不要把这些莫须有的东西扣在我们的头上。
我们内部从来没有说过。”哈维.米勒再次反驳道。
以往对方在他的连环攻势下不会进入误区,但现在情况不同了。
审判长再次看向他:“原告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的吗?”
“暂时没有。”伯伦说,“但保留后续补充的权力。”
审判长点了点头,心里已经有了一个大概,他再次看见了华星面板的代表席。
“现在,请华星面板公司举证。”
刘建国从助理手中接过一份文档,举起来:
“审判长,华星面板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两组,73份。”
大屏幕上开始播放PPT。
“第一组证据,证明华星光电是多项抗烧屏技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屏幕上出现一份份专利证书。
专利号ZL20131001X,一项提高OLED屏幕抗烧屏性能的工艺方法,申请于2013年3月5号,授权日是2014年1月20号。
这是华星面板在该领域的最早专利之一。
其他分别为一项用于OLED屏幕象素补偿电路及方法、一项用于OLED屏幕老化检测设备及方法。
这是几项比较重要,且无法绕开的内核专利。
“多项专利构成了华星X1材料抗烧屏的内核技术。华星面板投入超30亿华国币进行研发,耗时10多年才取得这些技术成功。”
他看向被告席:“而三桑电子未经华星面板允许,擅自将这多项专利用于E1面板生产,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
大屏幕上切换到下一页,是一份技术对比报告。
“这是华星面板委托第三方权威调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对比报告。
报告上显示三桑的屏幕工艺,与华星面板的专利高度相似,已经超过了雷同的标准,就是赤裸裸的抄袭。”
所有人都露出了惊讶的表情,从技术逻辑上来说,确实如此。
他开始逐条解释:“第一项专利内核在于有机发光层的沉积温度控制。
通过将沉积温度控制在特定的范围,可以减少材料内部的微裂纹。
三桑的工艺参数,虽然进行了修改,但依旧与华星专利保护的范围完全重合。
可以看到对方在获取技术后,考虑到了专利的问题,想方设法要改,但依旧没能成功。
反倒因为修改,导致隐患持续扩大。”
不少直播间里的三桑粉丝彻底呆住了,专利参数居然还有范围,那别人怎么绕开……
这不是赤裸裸的专利流氓吗?
这事怪不得三桑,纯粹是华星用心险恶。此乃三桑大胜……
精神胜利法再一次让不少三桑粉丝心里好受了一点。
“至于第二点,内核在于象素补偿电路的设计。
OLED屏幕三种象素的寿命是不一样的,这是行业共识。
大家都在想办法解决。
目前市面上有一些解决方法,华星是通过实时监测象素亮度变化,动态调整驱动电流,延缓烧屏现象。
三桑的电路设计与华星的描述高度一致,上代三桑OLED屏幕的设计可不是这样的设计。
安全属于新的路线,短时间内也达不到这种指标,与对方所谓的自主研发完全对不上。”
哈维.米勒想要开口,但李建国却阻止了他。
“第3点内核在于老化检测的方法。通过长期仿真使用环境快速检测屏幕的寿命。
经过第三方机构的调查,三桑的内部检测流程与华星的专利方法基本吻合。”
他合上文档:“三项专利,三个维度全部重叠。
这已经不能用巧合来解释了,这是赤裸裸的侵权,我们严重怀疑,华星经历的那一次技术失窃就是三桑找人实施的。”
审判长看着他:“被告有何意见?”
“原告提交的技术对比报告,是单方面委托的,不具备权威性。”哈维.米勒反驳道,“三桑已委托泡菜国专利局进行独立鉴定,鉴定结果将于近期提交。”
刘建国笑了:“泡菜国专利局?被告想让泡菜国机构鉴定三桑是否侵权,请问他有那个胆子吗?”
旁听席上响起一阵低低的笑声。
哈维.米勒脸色一变,这倒真是事实。
泡菜国可是一个创建在三桑和美利坚军事基地上的国家,三桑不向他们要房租都算好的了,怎么可能判他们不对。
想了半天,他只能解释道:“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侵权发生地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刘建国打断了他,“三桑的侵权产品主要销往华国和美利坚。
按照国际惯例应该由华国权威机构和美利坚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他转向审判长:“华星面板公司请求法院委托华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三桑产品进行侵权鉴定。”
审判长点点头:“请求已记录,合议庭将择期决定是否采纳。”
“反对!
而且原告派人潜入三桑面板进行调查,已经违反了证据的合规性。
第3点证据属于无效证据,我方将依法追究原告相关责任。”
后面再次传来一阵议论声,讨论这个第三方机构调查出来的结果是否合规。
按照法理来说确实违法,但事情已经爆发,又是找的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似乎也合规。
审判长敲了敲法槌:“反对无效,相关申请三方可在审判结束后进行二次申请。
我方将依法采纳!
请原告继续。”